取消航班后收到一份免责书
2012年6月8日,吴师斌通过东航的代理售票处订购了东航2012年6月11日合肥飞北京的MU5279航班(13:30起飞,15:15到达)。
乘机当天,吴师斌到达机场办理乘机手续,被机场工作人员告知该航班已取消。机场工作人员向吴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航班由于“公司计划”而取消。随后,吴向东航柜台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要求吴填写《非自愿弃乘补偿及免责书》,并要求吴签字。这份免责书的内容为:“我,兹声明收到现金人民币200元。并视之为对于因本人未能于 *年 *月* 日乘坐MU 航班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一切索赔要求、费用支出及损失的最终解决。我兹此申明正式放弃对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相关单位的所有法律上的要求与权利。”吴师斌说,这份免责书让他觉得受到了侮辱。吴师斌说,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为促进航空公司改进服务,遂一纸诉状将东航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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